9岁男童高空抛物,家属赔偿7万余元

9岁男童高空抛物,家属赔偿7万余元

去年,一件“高空抛物”案引发热议。

海南琼中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身体损害案件,七旬老人纪某被盒装牛奶砸伤。

年1月22日10时左右,小区老年模特队在楼下走模特步时,突然从楼上扔下来三盒纸盒包装的牛奶,其中第二盒砸中纪某的头部。

经排查,牛奶盒是一户租户家的9岁男孩袁某某从21层住房窗户扔下来的。

当天下午,纪某在男孩家属的医院门诊治疗,经该院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颈椎体向前滑脱。

纪某仍感颈椎不适,医院就诊,被该院诊断为颈椎不稳,脊髓型颈椎病,建议其住院治疗。

纪某采取门诊治疗的方式,先后医院、海南省医学院第一、医院(含乌石分院)、医院、医院治疗,同时在药店自购药品进行治疗。

年3月29日,纪某经多次与男孩家属协商医疗费用赔偿事宜,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孩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经鉴定,纪某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康复费用需1万元左右。

同时,司法鉴定确认纪某的颈椎不稳、脊椎型颈椎病与被扔牛奶纸盒砸中头部存在关联性。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纪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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